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墓碑文化之丧葬礼制

       明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中央集权的时期,在丧葬礼制方面,对品官用碑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明确。并将其写入《明会典》、《大明集礼》,成为国家法律条文的一部分,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。官文规定:公侯螭首龟趺,碑身高九尺,阔三尺六寸,碑首高三尺二寸,碑趺高三尺八寸;一品官螭首龟趺,碑身高八尺五寸,阔三尺四寸,碑首高三尺,碑趺高三尺六寸;二品官麒麟龟趺,碑身高八尺,阔三尺二寸,碑首高二尺八寸,碑趺高三尺四寸;三品官为天禄辟邪龟趺;碑身高七尺五寸,阔三尺,碑首高二尺六寸,碑趺高三尺二寸;四品圆首方趺,碑身高七尺,阔二尺八寸,碑首高二尺四寸,碑趺高三尺。五品也是圆首方趺,但碑身仅高六尺五寸,阔二尺六寸,碑首高二尺二寸,碑趺高二尺八寸,六品圆首方趺,碑身高六尺,阔二尺四寸,碑首高二尺,碑趺高二尺六寸。七品圆首方趺,碑身高五尺五寸,阔二尺二寸,碑首高一尺八寸,碑趺高二尺四寸。墓碑规格尺寸随官品渐低以此递减;碑首雕刻内容不同,最高级别为螭首,其次为麒麟、天禄辟邪和圆首形制;碑座最高级别为龟趺,其次为方趺。官文还规定八品以下限用墓志,但此项禁令并未严格遵行,一般人死后墓里大多埋有墓志。
       明初大将、中山王徐达 (1332~1385) 墓碑高六米余,龟趺高近二米。碑文为明太祖朱元璋自撰。显然此时官方条文还没出来,又是皇帝撰文,设计稍微自由而宽松。
       关于墓碑上的题字,清代规定:品官墓碑书“某官某公之墓”,妇人书“某封某氏之墓”。八九品以下及庶人书“某官某之墓”,无官则书“庶人某之墓”;妇女书“某封氏之墓”,无封则称“某氏之墓”。
       历代帝王陵的神道碑,没有尺度的限制,不仅建造高大,而且选材精良,雕刻也最精美,用“丰碑巨制”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。皇帝的神道碑一般还设有十分壮观的碑楼,俗称小碑楼。楼内正中所设石碑多为龙首龟趺或龙首须弥座,只是形体小于圣德神功碑。其碑文刻写着皇帝的庙号与全部谥号。
       为了保证丧葬礼制的实施,统治阶级除了竭力倡导和提倡外,还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强制推行和保护,对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罚。
       丧制的等级规定,在法律上的原则是“上可以兼下,下不可以僭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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